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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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2 证券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6_042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嘉宝债

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由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发行的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嘉宝债(122333)

3、发行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9.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1号文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5.5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10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9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6年6月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维持本公司债券信用等级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嘉宝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和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嘉宝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代扣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

联系人:孙红良、刘建新

联系电话:021-59529711

传 真:021-59536931

邮 编:2001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浦晓舟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邮政编码:2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