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1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0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714,579,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3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4,490,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逸涛万国房地产50%股权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泓璟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宇特顺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福璟泰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490,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74%;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5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3519%;反对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6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1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上限不超过9亿元。
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了公司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成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及锁定期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16-206号公告)。
以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占公司总股本3.23%,未发生员工因参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股份权益变动需要披露的情形,且公司公布及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