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2016-080
债券代码:136016债券简称:15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11月1日
●债券付息日:11月2日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至4日发行的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赛轮债;代码:136016;
3、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4、核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69号;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10%;
7、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5年11月2日起开始计息,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遇节假日顺延);
9、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临2015-075),本期票面利率为5.10%,本次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5赛轮债”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每手派发利息为40.80元,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投资者每手派发利息为45.9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11月1日
2、债券付息日:11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赛轮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纳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岱
办公地址: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
电话: 0532-68862851
传真: 0532-68862850
联系人:宋军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294
联系人:范常青、苏磊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公告编号:临2016-081
债券代码:136016债券简称:15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美国对中国非公路轮胎实施
“双反”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美国“双反”进展情况
2007年6月,美国帝坦轮胎公司和美国劳工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新型充气非公路用轮胎(以下简称“非公路轮胎”)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调查。2008年9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2014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非公路轮胎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美国时间2016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非公路轮胎做出第七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金宇”)在本次复审初裁公布之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10.48%,反补贴税率为5.65%。在美国商务部本次初裁中,本公司作为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企业之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3.58%。
二、美国“双反”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美国“双反”主要针对的是“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新型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就本公司而言,目前出口至美国的非公路轮胎全部由赛轮越南工厂生产,因此公司出口至美国的非公路轮胎业务目前暂不受本次“双反”初裁的影响。另外,公司国内工厂目前也生产非公路轮胎,主要用于国内销售及出口至美国之外的市场。未来,公司将根据美国“双反”税率终裁结果及市场订单等情况,合理安排非公路轮胎的境内外产能布局,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风险提示
美国“双反”行政复审初裁税率并不立即发生效力,最终发生效力的是此次复审终裁税率。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