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6-073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2、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11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15:00 至2016年11月1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越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9,938,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606%,其中: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总数80,503,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35,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556%。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8,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9,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2,488,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5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92,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08%;反对1,8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033%;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2,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347%;反对1,8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265%;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64,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08%;反对1,8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37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070%;反对1,8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16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319,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98%;反对65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5,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219%;反对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154%;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2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俞雅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