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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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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6-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O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29日

(三)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 提案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 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已于2016年10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本行34.71%股份的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三)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本行委托,根据本行董事会提名,汇金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提请本行股东大会选举王敬东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本行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汇金公司的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议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王敬东先生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担任执行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王敬东先生的简历如下:王敬东,男,中国国籍,1962年12月出生。王敬东先生自2013年12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1994年加入国家开发银行,曾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分行副行长、总行人事局副局长、总行评审三局局长、北京分行行长、总行人事局局长等职。毕业于华中农学院,农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10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11月29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29日

至2016年1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分別于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28日和2016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需持有原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规定的资料以及本公告所附的补充授权委托书进行会议登记。如本行股东于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和本公告所附的补充授权委托书中委任不同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同股东代理人同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以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中所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进行的投票为准。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16年11月28日14点30分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