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公告编号:临2016-062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晋中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169号;
被告一(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69号9号楼A座;
被告二: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楼2301室。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浙江物产公司诉称:2014年3月3日,晋中公司与浙江物产公司签订编号为MB-SMJZ201400303B《原料煤采购合同》,约定浙江物产公司销售给晋中公司主焦煤一批,总价款2094.75万元,晋中公司先付保证金410万元,在收货后90天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晋中公司支付410万元保证金,浙江物产公司交付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晋中公司未支付剩余的1684.75万元货款。另外,浙江物产公司与晋中公司签订合同系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指定业务,2014年2月20日,上海同业集团与浙江物产公司签订《股权出质合同》将上海同业集团持有的上海闸北市高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5000000股为浙江物产公司可能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为此浙江物产公司对晋中公司、上海同业集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1684.75万元及利息。
晋中公司认为浙江物产公司至今未将货物交付给晋中公司,浙江物产公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其诉状陈述的事实不真实。而且浙江物产公司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晋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于恶意诉讼。
晋中公司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2014年3月3日,晋中公司与浙江物产公司签订编号为MB-SMJZ201400303B《原料煤采购合同》,约定浙江物产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货。但浙江物产公司并未向晋中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浙江物产公司所收晋中公司的410万元保证金应当返还,并承担因违约给晋中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晋中公司立即支付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货款1684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3225元(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日暂计至2016年5月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2、如被告晋中公司未能履行前述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质押股权即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闸北高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00000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份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反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MB-SMJZ201400303B《原料煤采购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物产公司返还晋中公司保证金410万元并支付违约产生的损失(截至2016年6月28日为584147元);
3、全部诉讼费用由浙江物产公司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0105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货款16847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185322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自2015年5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旅行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如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股权即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闸北高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00000元股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137元,合计161141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晋中公司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浙江物产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要求晋中公司向浙江物产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判决是错误的。晋中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