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6-46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A座5楼1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78,202,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0,003,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8,199,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9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4,077,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82,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9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3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余学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转让武汉科德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因该交易对手方为公司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7,920,851 股)对该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160,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4%;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99,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5%;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5%;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额度及投资理财范围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378,100,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5,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4%;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 余学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