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公告编号:2016-11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17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格林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媛、彭观萍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