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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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3版)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1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十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2日9点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2日

至2016年12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5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6年11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公告编号:临2016-15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2016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53,602,806股(含553,602,806股),发行价格为5.69元/股,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家投资者。

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数量金额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股份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具体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股份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后共计56名认购主体,未超过200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16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版)的议案》等,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三次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53,602,80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述对象具体认购及增持情况如下:

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158,172,23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26,217,091股,占公司股权比例由49.84%下降至44.71%,变动比例为下降5.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161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16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被动稀释)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6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53,602,806股,每股价格5.69元;因中孚实业向除豫联集团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导致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权被摊薄,本次发行后豫联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从发行前的49.84%降至发行后的44.7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3、注册资本:124,314万元

4、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6日

5、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8、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9、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10、邮政编码:451200

11、通讯方式:0371-64569099

12、传真:0371-64569086

13、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除中孚实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看好中孚实业的发展前景,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158,172,23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数量为1,026,217,091股,持股比例由49.84%下降至44.71%,下降5.13%,持股比例下降主要是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其他认购方,股权比例被动摊薄。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参与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中孚实业股份数量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868,044,860股,持股比例为49.84%,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拟以5.6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58,172,231股;同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还有其他认购人,导致豫联集团持股比例由49.84%下降至44.71%,权益变动比例为-5.13%,仍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三、《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11月)》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11月16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11月)》。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5.6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豫联集团认购158,172,231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重大交易情况均已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均出于经营需要,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的等价有偿行为,价格公允,没有背离可比较的市场价格,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中孚实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孚实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孚实业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核准事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868,044,86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867,626,625股)股份。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6年8月26日,豫联集团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元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豫联集团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60,000,000 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赎回交易日为2017年8月30日。

经自查,自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豫联集团无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11月)》。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6年11月1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1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3亿元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2.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3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金融机构申请7,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4.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16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恢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审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1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231号);2016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31号)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6年7月12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上报回复的申请,申请延期不超过2016年8月19日前上报《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原则等内容进行调整,于2016年8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并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123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的申请。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鉴于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恢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申请。

公司将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