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7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6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中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206,631,27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316%。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99,206,32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32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424,95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995%。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200,686,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30%;反对5,944,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7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0,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86%;反对5,944,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6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娜、连蛟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