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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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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8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方便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统一管理,同意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3001695551050520285),将余额转入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账户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4030120001000621)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中,销户时结算利息一并转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尚有1.2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专户,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直接归还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专户中,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万昌先生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6年10月29日的《上海证券》、《中国证券的》、《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临2016-080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11月17日,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龙江专户”),账号为24030120001000621。2016年10月28日,甲方已将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的设立的账号为23001695551050520285的账户(以下简称“建行专户”),扣除划转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全部金额划转至龙江专户。截至2016年10月28日,龙江专户余额为29,839,119.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焦炭制30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于2016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5亿元募集资金从建行专户中转出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16年9月13日,甲方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3亿元募集资金予以归还。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13日,甲方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5亿元募集资金予以归还。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8亿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建行专户中,尚余1.2亿元(以下简称“该笔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建行专户,该笔资金使用完毕后,甲方将直接归还至龙江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均在本协议监管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冠林、张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