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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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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37 股票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6-051

债券代码:122281 债券代码:122282 债券简称:13海通02 债券简称:13海通0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25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5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本期债券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通02(122281)以及13海通03(122282)。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13海通02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3.5亿元,票面利率为6.15%;13海通03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3.9亿元,票面利率为6.18%。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13海通02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海通03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13海通02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海通03的兑付日为2023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3海通02的票面利率为6.15%,每手“13海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50元(含税);13海通03的票面利率为6.18%,每手“13海通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4日

(二)付息日:2016年11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海通02和13海通03”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9475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