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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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建清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龚杰洪先生、钟宏先生,独立董事姚志高先生、廖益新先生、关白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1人,监事徐春明先生、郭跃波先生、邵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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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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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投票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潘建清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票数为47,755,15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胡振标、徐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天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5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8日,公司接第二大股东潘建清先生(持有本公司47,755,1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5%)通知,该股东于近日分别将其持有的原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合计35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全部解除,并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上述质押事项分别详见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9月12日、2016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时,该股东重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用于申请银行贷款,质押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上述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潘建清先生持有天通股份中用于质押登记的股份数为2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