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押及
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16-24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押及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的函告,获悉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康田实业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押及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阳光集团于2015年7月16日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公司股份32,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9%)、2015年11月9日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公司股份79,9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7%),公司股东东方信隆于2015年7月16日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公司股份5,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2015年11月9日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公司股东康田实业于2015年11月9日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公司股份8,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0%),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上述质押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为709,1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51%),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650,188,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05%);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持有的公司股份为555,904,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73%),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510,473,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0%);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为411,785,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7%),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411,773,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7%)。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24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十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7日~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下午3:00至2016年11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1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750,613,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33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4,490,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4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36,123,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绿德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0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190%;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868,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346%;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益得泓成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0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190%;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868,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346%;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光大阳光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0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190%;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868,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346%;反对607,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