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7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1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以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原告以东海县国土资源局未有依法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本公司的六宗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董淑奎、董淑雷
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东海县牛山北路,代码01428091—2,法定代表人朱燕昌,局长。
第三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代码139326953--3,法定代表人:陈士斌,董事长。
二、 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公司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公司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海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依法注销了这六份土地使用证后,第三人依然占用土地。于是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中发现第三人又重新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证。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东国用(2015)第002154号、东国用(2015)第002155号、东国用(2015)第002156号、东国用(2015)第002157号、东国用(2015)第002158号、东国用(2015)第002160号”共六份国有土地使用证。
2、责令第三人恢复12.601亩土地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违法占用土地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涉及与本公告内容相关的公告事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等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
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3、《行政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