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七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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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钟鹏翼、王斌、陈哲元、刘俊杰、董秀琴、秦桂森、孙庆峰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卢小娟、侍建立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谢中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佟雅娟、王班、呼晓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盛京银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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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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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冰、张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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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