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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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期收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2016-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6-04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期收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临2015-027。2015年9月30日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人民币1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2016年4月14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临2016-014。

本集合计划于2015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产品代码:C81038,公司共计认购成功A类份额人民币100,117,000.00元(含利息117,000.00元)。

根据《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四)款“存续期”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于2016年11月10日到期,不展期。

根据《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条“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第(二)款“集合计划的清算”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于2016年11月11日启动清算程序。

现本集合计划现已清算结束,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扣除本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费、托管费用后,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共计收回人民币108,647,698.9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亿元,总收益人民币8,647,698.98元。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6-050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1719447.4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在该院参加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听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

二、二审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请求: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债权人工商银行要求被上诉人对案外人华源集团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被上诉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债权人工商银行已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且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被上诉人,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2925万元的逾期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