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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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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及
公司退还2015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2016-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及

公司退还2015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三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丰林亚创 (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林”) 近日收到2016年6至9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6,192,789.58元,于收到时确认为惠州丰林的当期收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 近日收到2016年1至7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4,003,760.35元,于收到时确认为丰林人造板的当期收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 近日收到2016年1至9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5,642,968.62元,于收到时确认为百色丰林的当期收益。

近期,公司收到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良国税通[2016]0801号)称:依据《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的函》(环办函[2014]1561号)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以下简称“《保护名录(2014)》”)第一条第40项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纤维板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和《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符合“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公司已申请享受的2015年7月至1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2,626,346.08元,不符合前述文件规定,需退还该笔退税款。

该笔退税款公司已于2016年7月收到并已确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收益。(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052号公告),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近日退还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2,626,346.08元,于退还时确认为公司的当期费用。

另外,环保部2015年12月17日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综合保护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及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保护名录(2015)》”)对《保护名录(2014)》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根据《保护名录(2015)》第一条第45项、第46项之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纤维板(符合《中密度纤维板》(GB/T11718-2009)生产标准的纤维板除外)、刨花板(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GB/18580-2001)中甲醛释放量E1标准的除外;符合《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571-2010)标准的除外)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2016年1月起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累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15,839,518.55元,退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2,626,346.08元,获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净额13,213,172.47元,将对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