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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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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进展
公告

2016-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6-12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进展公告》,对控股股东承诺帮助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焱”)偿还所欠徽商银行贷款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2016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方面发来的《徽商银行记账凭证》,现将有关偿还徽商银行贷款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收到的资料,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湘鄂情”,克州湘鄂情于2015年底受让合肥天焱51%股权,现为合肥天焱控股股东)于2016年12月1日向徽商银行汇入500万元,用于偿还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公司正在加紧与公司控股股东保持沟通,并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尽早代偿合肥天焱所欠徽商银行贷款、解除公司对合肥天焱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将根据其承诺后续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6-128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邮寄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上述文件,承德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南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

二、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承德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承德县甲山镇丁杖子村

(2)第一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

(3)第二被告: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巷6号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8日和2014年3月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和《<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原告向第一被告长期供应农产品事宜达成了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各方同意采取年付的货款结算方式,即甲方(第一被告)应于每12个月期满后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首次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前,以此类推),结清该期间应付给丙方(原告)的所有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自2013年12月起向第一被告陆续供应农产品,第一被告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负责实际接收货物,并向原告履行了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由于两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至2015年3月起不再向甲方供应农产品。截止到原告起诉时,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8,547.40元。

3、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318,547.4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自2015年1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备注:

1、北京赣瑞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瑞空调”)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公司,主要系:为了设立原子公司海口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鄂情海口店”,于2013年5月停业,并于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剥离出上市公司),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与赣瑞空调签订《通风空调安装合同》,赣瑞空调负责湘鄂情海口店的空调安装与调试。

2、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第五肉联厂”)因供货合同纠纷事由起诉原子公司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湘鄂情”,已于2015年底重大资产重组中剥离出上市公司),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149号],后因工贸湘鄂情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货款,第五肉联厂以公司对原子公司工贸湘鄂情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公司将于2016年12月26日参加本次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听证会。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将于2016年12月26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将与另一被告保持沟通,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6-12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于2016年12月2日收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孟凯作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中科云网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合肥天焱偿还应付徽商银行的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徽商银行最终出具的还款数据为准),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解决中科云网承担的相关担保义务。”公司在《关于深交所问询函(担保事项)的回复公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进展公告》中对该承诺进行了公开披露。截至目前,该承诺已超过履约期限。

针对孟凯上述超期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 6号)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孟凯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孟凯应在2016年12月9日前,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该承诺未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后续履行承诺采取的措施、时间计划、履约能力及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内容。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将决定书内容转告孟凯先生知悉,公司亦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