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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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9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0,685,638.36元(违约金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7日,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神力”)及其债权担保人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裴秀霞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85,638.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685,638.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3、判令被告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8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0,685,638.36元(违约金另计)。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按照上述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履行有关责任,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0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768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799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1907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59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4940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案件披露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29日披露《厦工股份涉及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临2016-033”号、“临2016-040”号、“临2016-054”号公告。

二、涉及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三、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主要情况

1、2016年8月31日,公司与淄博新华正大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新华”)达成和解,淄博新华承诺在2016年9月19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本金255.43万元,郑杰、张翠玲、颜浩、马慧英、王艳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9月1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本金,该诉讼已结案。

2、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营口亿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亿海”)达成和解,营口亿海承诺分期向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1,075.61万元,夏萍、苏美奇、苏齐峰、于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营口亿海、夏萍、苏美奇、苏齐峰、于洋应向公司提供不低于875.61万元价值的房产抵押,并配合公司完成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3、2016年8月31日,公司与黑龙江俊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俊胜”)达成和解,双方确认黑龙江俊胜尚欠公司货款760.95万元,扣除公司应付黑龙江俊胜相关款项后,余款225.17万元黑龙江俊胜应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向公司支付。 2016年11月1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1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目前公司已收到余款,该诉讼已结案。

4、2016年11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柳厦”)达成和解,赤峰柳厦承诺分期向公司支付本金2,895.75万元,白玉、刘淑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玉、刘淑艳同意提供其名下房产给公司设定抵押,作为赤峰柳厦向公司还款的担保,并配合公司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5、2016年11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朔州市厦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厦源”)达成和解,朔州厦源承诺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货款1,094.69万元,张建军、熊翠萍、王岗、梁志兰、张元、白先枝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结案的两个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5年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225.82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冲回坏账准备,最终对2016年利润影响额以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其它诉讼案件因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