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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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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4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40,000元及相关经济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372,000元,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涉及诉讼基本情况及事实、请求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于2016年10月11日披露了公司与钟水和、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0)。

二、本次公告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钟水和、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鲁0105民初5524号”、“(2016)鲁0105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与钟水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钟水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鹅股份设备款62万元;

(2)钟水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

(3)钟水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以26万元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万元为限。

(4)驳回天鹅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与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尚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鹅股份设备款62万元;

(2)尚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

(3)尚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鹅股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以26万元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万元为限。

(4)驳回天鹅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坏账准备372,000元。鉴于上述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估计。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