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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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0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1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201519号,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2015年12月8日本公司临时公告)。2016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证监处罚字【2O16】2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神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神马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343,419,931.06元。

二、神马股份2014年度关联销售1,964,668,635.57元和关联采购4,411,393,418.32元未按规定披露。

三、神马股份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512,108,098.07元。

四、神马股份2015年上半年关联销售1,2O3,796,316.52元和关联采购2,438,345,851.87元未按规定披露。

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立案调查后,神马股份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2014年度虚增的营业收入和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追溯调整和补充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神马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笫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神马股份时任董事长王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神马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赵运通、时任副总经理段文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神马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赵运通、段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均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其中神马股份、王良先生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