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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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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6-072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国盛控;债券代码:114079,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于2016年12月2日发行完毕。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于2016年12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和偿债保障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公司、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五个交易日前,公司需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专户;在本次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和提前兑付日等,下同)十个交易日前,公司需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专户,并在到期日五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专户。公司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的,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应在本次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五个交易日向中信银行发出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中信银行应根据公司的划款指令,在本次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三个交易日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本息划转至本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中信银行在完成划款工作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传真给公司。

三、恒泰长财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债券受托管理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恒泰长财。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恒泰长财,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且恒泰长财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