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6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建设)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轻建设起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2号B座107外套间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
(二)案情概要
中轻建设与第三人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业务模式,由中轻建设作为买受人和太原重工签订了《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中轻建设通过第三人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付了货款4,300万元。
在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和太原重工的另一案件中,太原重工称《采购合同》所盖该公司印章是虚假的,不承认和中轻建设签订过任何《采购合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判决均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由此,中轻建设认为,太原重工取得4,3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并致中轻建设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诉讼请求
中轻建设以太原重工为被告、以荣达租赁为第三人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无合同依据收取的款项4,3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自支付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全部利息(按照本金4,300万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5月2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1,599,397.2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一案,2015年3月16日,荣达租赁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诉讼标的约4,300万元。
2016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轻建设偿还荣达租赁租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272.67万元。
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轻建设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等公告内容)。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中轻建设《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