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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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案件法院判决的公告

2016-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98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案件法院判决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244.46万元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恒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恒远”)发来的(2016)云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与曲靖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恒远”)签订《云南大为恒远化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对大为恒远进行增资,其中约定曲靖恒远以货币形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66,444,600.00元,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前和 2015年5月14日前分两次付清(每次支付¥33,222,300.00元)。经云维股份、大为制焦、大为恒远多次联名发函催缴,曲靖恒远仅完成缴纳400万元出资,并书面回函称不再支付余下部分增资扩股款,同意按照实缴出资额计算其占股比例。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为恒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5月27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临2016-029号《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恒远化工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诉求判令曲靖恒远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大为恒远支付出资款认缴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缴纳出资款之日期间资金占用费,以及要求曲靖恒远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曲靖中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该案件,2016年11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经曲靖中院审理,判决如下:

1、 由曲靖恒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货币形式向大为恒远缴纳出资人民币6,244.4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出资之日止的损失(以人民币6,244.4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 驳回大为恒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744.00元,由曲靖恒远负担。

如果曲靖恒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靖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曲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判决刚刚送达,尚在上诉期内,且后期实际执行情况无法确定,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