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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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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38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年 7月30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参加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诉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本案的详情参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0号)。

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爱涛文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爱涛文化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爱涛监管库转出的110公斤黄金为爱涛文化所有,并归还爱涛文化;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苏 0102民初 212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承包经营合同》及附件《金库存房协议》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

(2)被告紫金茂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336264.2克黄金制品及544.34克非黄金制品返还给原告梦金园(其中122656.1克黄金制品本院已经先予执行)。

(3)驳回原告梦金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第三人爱涛文化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92850元,由原告梦金园承担281元,由被告紫金茂业承担392569元,先予执行申请费992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保管柜租赁费,均由被告紫金茂业承担,第三人爱涛文化预交的93046.25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爱涛文化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6)苏 01 民终 7941号民事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93046.25元,由上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临2016-020号”公告中披露的爱涛文化黄金业务合作纠纷诉讼案件共三起,其中:爱涛文化诉紫金茂业及相关自然人案件为爱涛文化黄金业务合作纠纷主诉案件。本次披露的案件为爱涛文化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的诉讼案件。由于主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该判决对主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影响。故,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 01 民终7941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