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8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11185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
2016年12月16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原告”)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关于诉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秋林集团原控股股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以下简称“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黑01民初172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本案诉讼背景
关于公司与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4)。
三、诉讼判决情况
1、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85万元;
2、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8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112.64元,由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112.64元,由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0000.0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根据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2、如不服上述判决,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
3、目前公司对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计提减值准备26,975,364.57元,如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此判决归还我公司资金,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26,975,364.57元,将增加收回当期的利润总额26,975,364.57元;如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我公司将会按最终判决执行。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