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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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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
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

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起诉被告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

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与修水巨通及江西巨通签署的关于江西巨通48%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及要求修水巨通支付福建稀土集团支出的律师费一案[案号:“(2016)闽民初40号”],福建省高院已作出“(2016)闽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以“(2016)闽民初76号”案件立案在先、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起诉。

2、福建稀土集团认为,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上述“(2016)闽民初40号”裁

定属于可上诉的裁定,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

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及“(2016)闽民初76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起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民初40号”,简称“本案”),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6年5月17日发布《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公告》(编号:临-2016-016),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二、 福建省高院裁定的内容

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福建稀土集团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送达的“(2016)闽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院认为,鉴于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已经另案起诉修水巨通及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案号为“(2016)闽民初76号”,简称“76号案件”],且因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方,福建省高院在76号案件中已经依法将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的诉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因此,从76号案件和本案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看,两个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76号案件审理的是武宁天力、江西卓新起诉确认修水巨通与江西巨通及福建稀土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而本案审理的是福建稀土集团起诉确认其与修水巨通、江西巨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纠纷,76号案件立案在先,福建稀土集团在76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就讼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再次起诉,故福建稀土集团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因此,福建省高院裁定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起诉。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前述裁定书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书,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6)闽民初40号”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书,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6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

2.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16)闽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

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关于武宁天力、江西卓新起诉修水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与修水巨通及江西巨通签署的关于江西巨通48%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案[案号:“(2016)闽民初76号”],福建省高院已作出“(2016)闽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撤回起诉。

2.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制造的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权益。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已经申请撤回起诉,福建省高院也已裁定准予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撤回起诉,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虚假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

3.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起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简称“本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应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的申请将江西巨通列为本案第三人,并依职权追加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江西省高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赣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管辖。

2016年11月9日,福建省高院以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系关于江西巨通48%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由,将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的诉讼地位变更为被告。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6年5月17日发布《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在江西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公告》(编号:临-2016-015)予以披露。

二、 福建省高院裁定的内容

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本案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已于近日向福建省高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高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撤回起诉。

三、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本案本质上是原告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及被告修水巨通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制造的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司此前发布的《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在江西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公告》,编号:临-2016-015)。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已经申请撤回起诉,福建省高院也已裁定准许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撤回起诉,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虚假诉讼行为已被初步纠正。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6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展的通知》;

2.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关于变更福建稀土集团和江西巨通诉讼地位的“(2016)闽民初76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

3.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16)闽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