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2016-037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16年4月21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20日发布《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7、临2016-027、临2016-028、临2016-032、临2016-033、临2016-035),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临时公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假陈述”为由立案受理原告共计31人,涉案金额共计555万元。

2016年12月27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孙丕明损失共计168万元,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底前分期付清;

二、如果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的给付期限履行,则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的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4223元,减半收取12111.5元,由原告孙丕明负担;

四、双方之间就本案诉争债权债务清结,别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与18名原告达成和解并已撤诉,与1名原告达成民事调解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未完结案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影响,本期利润减少168万元。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2016-038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5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2016年4月21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8日发布《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7、临2016-027、临2016-028、临2016-032、临2016-033、临2016-035、临2016-037),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临时公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假陈述”为由立案受理原告共计31人,涉案金额共计555万元。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2016年12月27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4号、第435号、第532号、第533号、第701号——第703号、第850号——第853号、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驳回一名原告诉讼请求【(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859号】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4号、第435号、第532号、第533号、第701号——第703号、第850号——第853号】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0,830.32元(11份判决书加总合计),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13,336.00元(11份判决书加总合计),由原告负担共计3,853.00元(11份判决书加总合计),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共计9,483.00元(11份判决书加总合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案件共31人(件),诉讼金额共计555万元,其中驳回一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与18名原告达成和解并已撤诉;与一名原告达成民事调解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余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判决,至此涉及诉讼所有案件已全部结案。《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影响,本期利润减少约45万元。公司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全部诉讼案件预计影响本期利润减少约360万元。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4号、第435号、第532号、第533号、第701号——第703号、第850号——第853号、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