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星马 编号:临2016-073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到经营扶持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71号)。公司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出的事项,现回复如下:

一、结合“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相关政策依据,补充说明前述“经营扶持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回复: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5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立,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5月经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管理委员会,为马鞍山市政府派出机构,承担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招商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工作,并行使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级财政职能。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5〕85号)“第二条 总体要求”中“(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的文件精神,出具了《关于给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扶持资金的通知》(马开管[2016]326号),为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加快提升马鞍山市汽车产业整体水平,并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付给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经营扶持资金人民币17,194万元整。该项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属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企业,除此之外,华菱汽车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规定。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扶持资金的通知》(马开管[2016]326号)文件中并没有对该项经营扶持资金附加任何条件,所以不存在满足所附条件的问题;华菱汽车已收到该项经营扶持资金,满足第二个条件。故本公司认为上述经营扶持资金属于政府补助。

二、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说明将前述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的依据和理由。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扶持资金的通知》(马开管[2016]326号)文件,上述经营扶持资金并不与资产相关。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华菱汽车在收到该项经营扶持资金时当期费用和损失已发生。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华菱汽车将上述经营扶持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了会专字【2016】5226号《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华菱汽车将该项经营扶持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