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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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8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8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2013年6月18日贤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进行了预留,本次判决我公司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在被告黄贤优不能清偿欠款2.6478亿元及违约金部分的基础上,按照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3%向原告广东恒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情况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2年2月29日,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晖融资”)与黄贤优及

担保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集团”)、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和钟文波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处理协议》,确认黄贤优逾期未归还杰晖融资借款本金2.9亿元人民币、逾期未支付利息或罚息及违约金2.3956亿元,合计5.2956亿元,贤成集团、西宁国新、钟文波对该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贤成矿业”)出具《担保函》,为该《债权债务确认及处理协议》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贤成矿业于2013年6月18日经法院裁定开展重整程序后,原告与杰晖融资于2013年8月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合法受让杰晖融资上述债权,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贤成矿业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2015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请求判决贤成集团、西宁国新、钟文波对原告享有的总债权承担50%(即2.6478亿元)的赔偿责任、判决我公司对黄贤优的还款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讼请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

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黄贤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2.6478

亿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478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贤成集团、西宁国新、钟文波对黄贤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黄贤优追偿;

(三)我公司在被告黄贤优前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基础上,按照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3%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 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为贤成矿业重整遗留事项的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2013年6月18日贤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按《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进行了债务预留,本次判决我公司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