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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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6-07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武望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3人,其中张有喜、韩剑因公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王宏、吴克斌因公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钱建军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转让煤峪口矿相关资产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961,632,50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杰、高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