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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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6-101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披露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以下均称“专户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首义支行(以下均称“专户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为“《共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东湖城K1项目、水岸国际K2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曹雪玲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专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专户银行在其职责范围内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共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武汉欢乐谷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置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武汉欢乐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湖城K1项目,通过武汉置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水岸国际K2项目,公司负责确保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武汉欢乐谷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武汉欢乐谷东湖城K1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置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武汉置业水岸国际K2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3、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和专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5、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曹雪玲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专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9、专户银行在其职责范围内如发现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0、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13、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4、本协议自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共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