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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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6-06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格以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1日的评估值确定,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万元。

●本次债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但无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债权转让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所指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未发生相关的同一类型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本公司资产质量,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机厂)的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洛玻集团,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万元整,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债权转让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上述债权转让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成立时间:1996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28,674万元

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经营范围:玻璃及相关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用石英砂、岩矿开采、销售。玻璃深加工。玻璃加工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发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建材行业的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生产及技术服务的劳务人员。(进出口商品目录按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对起重机厂的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与起重机厂签署了《厂房转让合同》,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的厂房转让给了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处置价格为33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3-031号)。截止2016年12月1日,该债权的账面原值为99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96.5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

转让价格以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1日的评估值确定,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93万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2299号),按照成本法评估,上述债权评估价值为993万元,增值率为100%。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内容

甲方同意将其对起重机厂的债权(包括甲方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

3、转让价格

本次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格为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值993万元(详见中联评报字【2016】第2299号)。

4、支付期限和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完成《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所述标的债权的交割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即人民币993万元)。

5、标的债权的交割

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债务人起重机厂,甲方书面通知起重机厂之日即为本次债权转让的交割之日。

自甲方书面通知起重机厂之日起,乙方即取代甲方成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乙方将有权依法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追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和损失。

6、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

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债权凭证及书面通知债务人的送达回执等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乙方对甲方移交的资料核对无误后,须向甲方出具接收证明。甲方将尽最大努力配合乙方追索标的债权,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债权转让,有利于本公司盘活资产,提高现有资产质量,增加现金流。预计本次债权转让转回坏账损失496.5万元,影响利润496.5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同意本次债权转让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债权转让,有利于提高现有资产质量,增加现金流,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格以评估值确定,作价依据公平、公允。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2.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债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229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6-063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16年12月3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本公司董监高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鉴于公司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的为期一年的董监高责任保险到期。公司现与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投保合同,继续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保险费:港币128,770(含6%增值税);责任限额:港币30,000,000;保险期限为一年。董事会同意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与投保有关的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持有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债权的议案。

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现有资产质量,增加现金流,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对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本公司因该债权而享受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洛玻集团,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人民币993万元确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于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详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6-06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

支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政府补助情况

近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分别收到濮阳县人民政府和偃师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补助资金,情况如下:

1、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濮县政文[2016]290号),为支持本公司在濮阳县的发展,将通过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给予本公司6,647.475万元产业扶持资金,截至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已全部收到该笔款项。

2、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偃政文[2016]83号),为支持龙海公司的发展,2016年度给予龙海公司1,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截至2016年12月29日,龙海公司已全部收到该笔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计入本公司2016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贷款贴息支持

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偃政文[2016]84号),为支持龙海公司的发展,自2017年起将给予龙海公司连续四年总额5,000万元贷款的贴息支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