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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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2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636,845.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

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商终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天使”、“原告”)

被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 “公司”)、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受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2年7月以前,镇江藤枝原为公司铜箔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和5月,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达创新”)、蓝色天使、镇江藤枝曾签署相关文件,镇江藤枝将其于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2月6日、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5日和2012年4月7日与公司签订的铜箔销售合同而对公司形成的应收债款6,636,845.71元转让给蓝色天使行使。

蓝色天使与公司、镇江藤枝因债权转让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6,636,845.7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镇江藤枝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镇江藤枝支付原告补偿金230,460.63元及滞纳金1,191,969.52元;请求判令公司和镇江藤枝连带地向原告支付因其迟延支付上述款项而对原告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258,781.944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案件在2013年7月立案受理。

2015年6月2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蓝色天使与镇江藤枝寄送给公司的文件无法证明是债务转让暨催款通知书,也无法证明公司已签收相关函件,蓝色天使与镇江藤枝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公司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基于原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债权人镇江藤枝所支付的款项并无过错,判决镇江藤枝结欠蓝色天使6,636,845.7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2,583.5元,驳回蓝色天使的其他诉讼请求。蓝色天使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诉讼案件的具体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镇商终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

决;

(二) 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 上诉人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6元

予以退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镇商终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