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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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93家门店批量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公告

2017-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7-001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93家门店批量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益丰”)的通知,江苏益丰在南京市内的93家门店已分别与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南京市江宁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署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并完成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安装和验收,至此,该批门店成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本次协议不需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南京市江宁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93家门店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义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药监、物价等相关政策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保障服务。

2、双方权利: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服务对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4、服务范围:甲方根据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要求和乙方的人员资质、服务能力、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布局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乙方服务范围。

5、甲方义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业务规范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指导。

6、乙方资质:乙方应符合药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药店设立标准,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和《营业执照》。

7、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时,应当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乙方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8、年度考核:甲方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诚信创建情况,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

9、费用拨付:甲方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对乙方上传的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款按5%预留,其余部分于次月15日前拨付,预留部分待年度考核后按规定拨付。

10、争议处理: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提请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11、协议时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本协议期满前30天,甲方根据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结果,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的决定,并通知乙方。

三、协议签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在江苏省的零售药店数量为323 家,其中有医保资质的门店数量为140家,此次南京市93家门店获得医保资质后,江苏地区拥有医保资质的门店数上升为233家,占公司在江苏地区药店总数比例也由43.34%上升至72.14%(2015年12月31日,江苏地区医保门店数量占江苏地区药店总数比例为15%)。公司在江苏地区医保资质门店数量的逐步增加,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区域竞争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2、公司拥有医保资质门店的数量不断扩大,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协议期满后不排除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出现缓签或无法续签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