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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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0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是本案件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涉及的金额为3832万元,其中哈热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为376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起诉时间是2017年1月,受理法院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哈热公司收到经邮寄送达的传票,2017年3月2日公司得知哈热公司被起诉。

2、各方当事人分别是:原告——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亿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2011年12月哈热公司5、6号关停机组部分将实物资产(简称该资产)以4900万元的价格经北京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依法转让给亿能公司。

亿能公司购得该资产以后,将该资产以5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亿能公司与原告约定,亿能公司交付给原告资产的范围与哈热公司实际交付给亿能公司的资产范围相同,即该资产范围不包括火车头、地下管网、烟囱、被拆除发电机组以外的其他厂房,且该资产以现场实际为准,不以评估范围表为准。

2012年4月28日,哈热公司与亿能公司进行了资产交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邰振松以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了资产的交接,各方对资产的范围和数量均无异议,各方均认可该资产范围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以账面和评估范围表为准,且不包括火车头、地下管网、烟囱、被拆除发电机组以外的其他厂房。邰振松以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签字确认对该资产交接无异议。哈热公司交付了除升压站以外的全部资产。该资产交接后实际由原告(以亿能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负责拆除,如资产丢失应由资产的实际管理人——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亿能公司购买该实物资产所需资金4900万元及保证金400万元,大部分由亿能公司支付给哈热公司,其中1295万元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邰振松以亿能公司股东身份直接汇付给哈热公司。邰振松一直以亿能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合同的履行,亿能公司和原告“合作”的事宜,在2012年8月23日(原告和亿能公司发生纠纷)以前,原告和亿能公司均未向哈热公司披露,哈热公司也不知情。原告与亿能公司发生纠纷以后,邰振松否认以上1295万元是替亿能公司交付,而邰振松与哈热公司又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该事实导致“亿能公司是否欠付哈热公司1295万元实物资产价款、1295万元价款(应减去已退还的400万元)是否应当退还给邰振松、亿能公司和原告哪一方可以作为哈热公司的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等事宜处于不确定状态,且亿能公司和原告均主张以哈热公司的合同相对人的身份继续履行合同。该事实导致哈热公司无法向亿能公司和原告任何一方交付升压站资产。

因拆除后的升压站资产不宜长期露天存放,哈热公司为了避免该部分资产灭失或价值减损,经亿能公司同意,且经通知原告,在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条件下,哈热公司将拆除后的升压站资产经公开拍卖后变价为290万元的货币资产。哈热公司将以上公开拍卖程序进行了公证,并与亿能公司建立共管账户提存该价款。

2、诉讼请求:2017年1月,原告将亿能公司和哈热公司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亿能公司赔偿原告丢失物资516万元及利息218.75万元。(2)亿能公司支付未交付的升压站资产价值1803.36万元及利息884.4354万元。(3)亿能公司交付赔偿未交付的火车头、烟囱、转子、管网等资产价值合计235.6万元及利息103.80万元。(4)亿能公司交付赔偿未交付的升压站资产溢价款50.23万元及利息19.62万元。(5)哈热公司对(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亿能公司与哈热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