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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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7-002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公司自查,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没有对公司当时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其中2014年度13笔,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7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3.78亿元;2015年度18笔,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累计发生6.35亿元。占用方已归还资金并支付了利息,没有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和利益损害。2016年以来未再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017年3月9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17]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束德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卞刚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1、《关于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采用期间占用形式违规占用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10.13亿元,且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卞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芳: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卞平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平刚: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关于对束德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束德宝: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5、《关于对卞刚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卞刚红:

经查,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累计10.13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形,你作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加强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董监高对各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 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没有对公司当时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其中2014年度13笔,占用天数在2天至75天之间,平均占用天数21天,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7000万元之间,平均占用金额1800万元,累计发生3.78亿元;2015年度18笔,占用天数在1天至91天之间,平均占用天数42天,单笔占用金额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平均占用金额1512万元,累计发生6.35亿元,两年累计发生金额10.13亿元。占用方最晚还款不超过占款当期季末,并已于当年全部还清。占用方支付了利息,没有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和利益损害。2016年以来未再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