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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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9日15:00至2017年3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1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12)。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0,557,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0,416,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1,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51,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0,434,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0,432,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4%;反对1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2017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0,436,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7204%;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2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0,436,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7204%;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2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0,434,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8,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6375%;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3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