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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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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B 公告编号:临2017-015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2,734,813.4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142,734,813.46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方: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总价为2,900万元。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分期回购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承包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经原、被告友好协商变更为分期回购付款,回购时限总计三年。2016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6年12月内全部支付目前拖欠的到期未付款人民币1,300万元并向原告另外支付违约金。截止起诉日,被告共支付2,000万元,尚拖欠款项9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9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1,712.6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财产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案外人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与案外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普天能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德润公司承租能源设备,租赁期限三年,整体租金额度为人民币81,435,861.11元。同时,德润公司、普天能源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对德润公司已经出租给普天能源的融资租赁物承担不可撤销的购买责任。2015年12月,原告与德润公司签订了《租赁债权转受让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德润公司将其享有的融资租赁租金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转让给原告。截止起诉日,普天能源尚欠原告租赁本金23,333,333.34元,利息418,768.52元,罚息617,554.65元,名义货价11,700元,合计24,381,356.5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购买融资租赁物的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对该协议书项下的相关能源设备承担购买责任,并给付原告购买价款人民币24,381,356.51元;

(2)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与双方进行了询问谈话,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普天能源、德润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三)上海普天诉上海普天智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上海普天智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6日,被告全体股东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并同意原告单方退出的股东会决议。2015年12月,被告全体股东签署《减资协议》,约定被告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904.421万元减至6,937.7547万元,原告单方减资退出,被告应支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426.46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用于返还原告的投资款。2016年1月,原告已履行完毕《减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但直至起诉日,被告尚欠投资款人民币4,764,175.39元,经原告催讨,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764,175.3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上述欠付投资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417,818元;

(3)判令被告依据减资协议约定停止使用“普天”字号。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3月17日,双方达成了初步和解意向。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一: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熟料水泥生产线余热回收发电能源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系争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7,073,800元,款项分五个阶段支付。原告按约履行了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但被告一未能按约支付价款。为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熟料水泥生产线余热回收发电能源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被告一承诺按期支付合同价款。2014年8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付款回函,对拖欠合同价款一事进行了说明。经原告查询,在系争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回函履行期间,被告一执行董事实际控制着被告二,被告一及被告二为关联方。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但直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合同价款未支付。同时被告一利用关联关系将大量资金转移给被告二,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应当承担的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12,659,798.2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3,69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应当承担的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100,000,000元授信额度。经被告申请,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分别向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众聚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托支付货款18,092,000元、14,187,508元、12,720,492元,合计45,000,000元。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于2017年1月7日到期,被告未如期归还本息。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本金人民币44,049,713.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司上海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在内的授信额度。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0,000元。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于2017年2月2日到期,期间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230.4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未偿还其他到期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879,769.5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5,135.4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司上海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在内的授信额度。双方于2016年6月3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00元。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鉴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宣布该笔借款于2017年2月20日全部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未偿还其他到期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21,125.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