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7-01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祥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人、代表股份3,647,82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3,620,746,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27,07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
(三)独立董事王国栋先生和独立董事张志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职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0,000股、张志方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95,640股、韩珍堂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43,02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0,91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同意20,88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职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0,000股、张志方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95,640股、韩珍堂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43,02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0,91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同意20,88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职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0,000股、张志方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95,640股、韩珍堂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43,02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0,91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同意20,88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进口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职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0,000股、张志方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95,640股、韩珍堂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43,02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0,91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同意20,884,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反对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616,493,790股及在其任职的高祥明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0,000股、张志方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33,000股、柴志勇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95,640股、韩珍堂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43,02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0,81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同意20,78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反对3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弃权10,00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颖、智利蓉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