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技术开发关联交易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7-02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技术开发关联交易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公司”)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院”)于2016年12月1日签署“高强0.2mm电子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研究”和“耐磨3D玻璃基板制备技术研究”两个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进一步提高两个项目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蚌埠公司(乙方)与蚌埠院(甲方)就“高强0.2mm电子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研究”和“耐磨3D玻璃基板制备技术研究”两个项目分别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80万元和750万元。详情见本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原合同,蚌埠公司针对两个项目的研发和实验已取得部分实验数据和参数,蚌埠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进一步测试完善的意见。为提高两个项目研发成果的可靠性,同时兼顾蚌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原合同中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期限。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甲方:蚌埠院,为本公司股东。
成立时间:1996年08月0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6,208.856756万元
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经营范围:承包境外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凭许可证件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经营)。餐饮经营(仅限分支机构)、住宿(仅限分支机构);建材、轻工产品、市政建筑工程、非金属矿山采选的研究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环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及有关技术、设备、材料、供货;玻璃切割刀具、玻璃掰边工具、玻璃加工机械设备的研制、销售;生产销售研制的设备产品;建材产品及备品备件的贸易,新能源产品的应用、研究、生产及相关工程的咨询、设计、评估、建设总承包和运营维护;新型房屋构件和组件研发、加工及相关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情报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外文翻译及技术服务;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自营及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自营及代理稀有、稀散金属,有色小金属,高纯金属材料及产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蚌埠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内容
(一)耐磨3D玻璃基板生产技术研究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内容:
1、原合同研发内容不变。
2、针对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3、为兼顾项目合同执行期和乙方的生产经营计划,双方协商同意于2018年9月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原合同中第二条研发工作进度变更为:
(1) 2018年9月前提交结题报告;
(2) 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验收。
4、合同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其它条款按原合同履行。
(二)高强0.2mm电子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研究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内容:
1、原合同研发内容不变。
2、 针对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3、 为兼顾项目合同执行期和乙方的生产经营计划,双方协商同意于2018年12月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原合同中第二条研发工作进度变更为:
(1) 2018年12月前提交结题报告;
(2) 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验收。
4、合同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其它条款按原合同履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有利于相关研发项目的持续进行,进一步提高研发成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提升公司新产品创新和开发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有利于相关研发项目的持续进行,进一步提高研发成果的可靠性。延长研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期限,有利于蚌埠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确保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