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发拉比证券代码:002762 公告编号:2017-026号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9日15:00至2017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浩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255,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255,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汤典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到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132,255,7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7,3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汤典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