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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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7-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在公司指定媒体于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30日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65]号、[2015-74]号)、《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66]号);于2016年2月23日、10月26日、11月30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6-07]号、临[2016-71]号、临[2016-86]号)、《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6-72]号)。

近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现本公司将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总经理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

(1)被告合慧伟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

(2)合慧伟业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河北久泰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合慧伟业承担。

河北久泰上述违约金和损失数额均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2、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现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四)合慧伟业上诉及判决情况

2015年6月26日,合慧伟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案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重审一审后《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伟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驳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负担360033元,由合慧伟业负担1733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慧伟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4日,合慧伟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的判决递交了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四、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河北久泰、合慧伟业一致认可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为债权债务纠纷,河北久泰保证不在据此主张股权权利;

2、经确认,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双方之间的本案债权总额(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3.5亿元整;

3、河北久泰同意合慧伟业将上述3.5亿元款项在调解书生效后向河北久泰指定方进行支付;

4、河北久泰保证和解协议签订后不会再以任何形式损坏合慧伟业对内蒙古天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的本案纠纷一次性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6、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各负担1,046,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46,608元,由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各负担523,304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