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五家关联企业
签署和解备忘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2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五家关联企业
签署和解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尚义县察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康平华源风电有限公司、烟台华阳电气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共同签署了《备忘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备忘录》的相关主体
甲方: 华源电力有限公司
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尚义县察哈尔风电有限公司
康平华源风电有限公司
烟台华阳电气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备忘录》基本情况
1.公司与甲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付款情况
甲方五家公司于2009年至2016年间分别与公司签订共8份《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向公司采购数额不等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风电机组的调试工作、未能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部分技术资料提供不及时、部分备品备件供货不及时以及设备质量问题等情形,造成甲方较大损失,甲方业已向公司提出截至2017年4月30日前各项损失的赔偿主张。
2.公司认为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公司业已向甲方提出截至2017年4月30日前利息损失主张。
3.甲方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司未能提供备品备件,甲方五家公司自行购买公司风机备品备件款项约5300万元。
4.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对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将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17);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尚义县察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双方达成的和解的主要条款
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谅互让、务实解决问题的态度,达成解决纠纷的如下一致意见:
1.货款及支付情况
双方确认:甲方五家公司与公司所签订的8份合同标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3,160.30万元,至2016年4月30日止,甲方五家公司共计支付公司货款人民币154,189.58万元,未支付的已到期货款人民币34,978.21万元,尚未到期货款(包含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3,992.51万元。
2.关于双方对前期利息及各项损失的对抵约定
双方一致认可以本协议签订前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为基础,一致同意就已合作的八个项目以2017年4月30日(含30日)为节点,就该节点之前履行合同所引起双方各自的前期利息、各项损失等全部主张、诉求等相互对抵。双方不得再根据合同、协议等对2017年4月30日前合同履行事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含已提出、未提出、已发生)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诉求。
3.关于甲方五家公司自行购买备品备件款项的处理约定
甲方五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备品备件,甲方自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30日采购的备品备件共计约5300万元,现双方同意按4,000万元计,对该款项的处理由双方另行约定。
4.关于未到期货款、质保金的结算支付
双方确认8份合同项下未到期货款、质保金到期时间按照约定继续履行。
5.已到期尚未支付期款项的支付约定
上述所确定的甲方未支付的已到期货款人民币34,978.21万元(不含质保金),其中30,978.21万元分三期支付,另4,000万元货款的处理,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本次公告所涉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备忘录》中涉及的项目,已经按公司会计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最终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实际收回的款项为依据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2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3,257,579.35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京018民初12602、12603、12604、12605、12606、12607号共计6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其在与公司签订的数份机电产品外部协作合同中,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86,246,704.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判令公司立即提取应提产品并支付货款人民币7,010,875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