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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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10日,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9日,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发行对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及股份被质押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同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公司同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

2015年7月21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已经实施完成,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的6,328,916股股份,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557,017股股份无法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同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褚志邦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其应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的1,697,522 股股份也无法实施赠与。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赠与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为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具有受偿权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剩余股份的赠与进度,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完成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在2015年6月9日的诉讼案中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做出民事判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2016年7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 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驳回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4)。

2017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程序到期。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

以上公告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申请执行请求

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如下: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交付申请人的“山东地矿”股份2,094,186股,由申请人代为赠与;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5,065,503.67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三)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交付申请人的“山东地矿”股份23,945,190股,由申请人代为赠与;

(四)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57,919,663.52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五)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交付申请人的“山东地矿”股份8,512,386股,由申请人代为赠与;

(六)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20,590,122.1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七)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褚志邦应交付申请人的“山东地矿”股份1,697,522股,由申请人代为赠与;

(八)请求法院执行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1,750,954元,其中由被申请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1,205元、被申请人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56,680元、被申请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1,124元、被申请人褚志邦负担81,945元;

(九)请求法院执行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7-042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