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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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17-005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3 号文)核准,绿康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5.2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6,000,000.00元,扣除发行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68,000,000.00元,实际到帐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8,000,000.00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87,847,7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8,152,3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浦城支行、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琛、陈耀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50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