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17-024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3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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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公司董事长魏栓师先生委托,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金玲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2人,董事李金玲先生、王占成先生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监事邢斌先生、银建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金玲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包钢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物资购销贸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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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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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数据,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结果;
2、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法人股东包钢(集团)公司持有的1,413,861,219股股份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弘、付明月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