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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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17-024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3)。

目前,公司及首发上市保荐人、年审会计师正积极就媒体报道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将按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15日停牌一天,待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公告后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17-025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相关

媒体质疑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了《金徽酒大客户税务数据与公示数据相差400多倍》的报道,质疑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五大经销商销售收入与其纳税收入存在差异,质疑公司业绩不真实。同日下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因媒体报道需澄清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已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核实,目前核实文件正在履行各自内核程序,未能与本公告一并回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并将于2017年5月18日复牌。

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媒体报道中片面采访某些当事人,信息链条不完整,在未对事实充分调查情况下主观臆测,存在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的倾向。公司已向每日经济新闻发送了律师函,并向公司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已启动法律程序,欢迎监管单位、投资者、媒体实地检查、调研,并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上述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答复:

1、本公司已建立经销商销售先款后货、定期对账等销售有关内控制度,历年前五大客户收入真实、准确

本公司经销商销售实行“先款后货”制度,收到货款后再发货。销售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核实货款金额与经销商订单金额的一致性,确认货款为经销商订单货款,之后向经销商配送货物,并根据货物实际出库单、经销商确认的送货回单、货款支付凭据开具销售发票,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确认销售收入。

销售公司与经销商建立了定期对账制度,销售公司通过经销商银行账户备案、约定结算方式、定期对账、定期内部审计等方式,定期将收到的货款金额及付款账户与经销商进行核对,由经销商确认所有付款账户与经销商之间关系,以保证经销商付款金额与发货金额的一致性,保证销售收入真实实现。

2、本公司结合白酒经销商特征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合并口径统计对经销商销售额

白酒行业以经销商模式为主,本公司每年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规定经销商当年销售目标量,年末与经销商确认当年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并兑现本公司销售奖励、返利。本公司经销商以小型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小型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或经营者与亲戚朋友等共同经营的情形;同时,本公司积极鼓励经销商向乡镇市场深度分销,由经销商负责管理下属分销商。公司合并计算并披露经销商及其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销售额。

经销商向公司支付货款时,除经销商对公账户付款外,还存在其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该情形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2012年至2016年,公司前五大经销商销售回款中经销商对公账户回款比例分别为7.27%、1.69%、3.81%、25.77%、25.90%,其他回款皆为经销商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直接支付货款。

上述媒体所采访均为经销商部分经营者,有意忽视经销商其他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等名下付款及销售情况,在未对事实充分调查情况下主观臆测,存在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的倾向。

3、本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经销商管理体系,经销商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公司地处甘肃,且经销商以小型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经销商点多面广、经营方式灵活。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和体系,通过销售目标、库存、销售价格、渠道等多方面考核、培训和管理提高经销商经营能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加强培养经销商规范经营意识。2012年至2016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5.4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27亿元,累计缴纳各类税收17.01亿元,其中消费税7.77亿元、增值税5.12亿元、企业所得税2.49亿元。经销商为公司重要商业合作伙伴,但其独立纳税,公司无法掌握经销商是否正确、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的信息。

4、公司首发上市审核期间中介机构对公司经销商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公司于2013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2016年1月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6号核准。在公司申请上市审核期间,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要求,逐项落实对金徽酒财务会计信息核查。针对金徽酒经销商收入真实性问题,执行了经销商实地走访、实地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产量及期末存货真实性、评价金徽酒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分析金徽酒销售及回款的真实性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经销商覆盖甘肃省90%以上的市县,多数经销商与公司合作多年,主要客户稳定;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真实;主要客户向公司采购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库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货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货的情形;主要经销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或关联方与其经销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不存在与经销商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等方式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不存在虚构经销商与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交易。

综上,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报道内容不属实,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问题二、公司2012年至2016年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及向其销售的金额

答复:

2012年至2016年,公司前五名客户名称及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陇南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陇南市三和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一致,陇南市三和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注销;天水羲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秦州义德利商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故销售金额为两者合并计算结果

问题三、上述媒体报道所涉经销商历年对外实际销售公司产品的金额

答复:

公司经销商为小型公司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为独立经营主体,本公司一直对经销商销售实行“先款后货”制度,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形成实际销售。经销商对外销售量大面宽,渠道复杂,公司无法统计经销商向下销售的具体金额。公司长期对经销商进行库存管理,公司业务人员或市场专员定期对经销商检查库存,如发现高于核定的库存常量,公司再不收款发货,以维持经销商库存合理水平,保证市场平稳。通过定期盘点经销商库存,上述经销商期末库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货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货的情形,经销商向公司采购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

其他说明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17-026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56号),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相关媒体质疑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5)。

公司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已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了核实,目前核实文件正在履行各自内核程序,未能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相关媒体质疑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一并回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6日起继续停牌,并将于2017年5月18日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