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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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3号文)的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5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271,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8,1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3,3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7)证验字第02010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盛洋模具塑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渭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渭塘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海口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盛洋模具塑料制造有限公司、郑州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渭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渭塘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海口南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强、黄钦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